• 索 引 号:QZ00120-0901-2020-00039
    • 备注/文号:泉交工〔2020〕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3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3-13 00:0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勘察设计等管理工作,促进普通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单位履职行为,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8〕97号)、《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安委〔2019〕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订了《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和《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依据安全生产以及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泉州市辖区内普通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有关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约谈。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是指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名义约见泉州市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以下简称“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建设项目在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四)相关参建单位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不组织约谈,提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直接考核定级,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组织约谈

      (五)市局工程科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工作。约谈时通知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会,重大事项邀请市局领导参加约谈,必要时邀请市局相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参加约谈。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约谈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1.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或市政府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

      2.质量安全等管理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进度滞后严重影响质量安全的;

      3.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

      4.省、市级督查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以及省、市级挂牌督办的工程质量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5.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方案、验收、试验检测等不符合有关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的;

      6.主要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或履职情况较差,多次未整改到位的;

      7.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料管理混乱,以及计量支付、试验检测报告签证不及时的;

      8.因质量安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及时交(竣)工验收的;

      9.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到位,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10.其他需要约谈的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情形。

      (七)约谈程序的启动:由市局工程科提出,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约谈程序。

      (八)约谈经批准后,约谈方在召开约谈会议前5天将约谈函(格式见附表1)传真至从业单位注册地公司总部,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九)被约谈方应委派经公司书面委托的授权人参加约谈,参加约谈人员应提供本单位的书面委托书。

      三、约谈程序

      (十)向被约谈方发出书面约谈函;

      (十一)召开约谈会议;

      (十二)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约谈事项和目的;

      (十三)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整改的措施和承诺;

      (十四)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五)约谈方负责约谈记录(格式见附表2)和起草约谈纪要。

      四、整改措施督促与落实

      (十六)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会议约定时限前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并在约定时限内报送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十七)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扣分处理。

      (十八)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提请省厅直接考核定级。

      (十九)约谈情况纳入普通公路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考核。

      五、附则

      (二十)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立卷存档。

      (二十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养护施工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函格式

      2.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记录表

      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要求,依据安全生产以及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泉州市辖区内普通公路勘察设计相关的约谈工作。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是指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名义约见泉州市辖区内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就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和勘察设计后期服务阶段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四)相关参建单位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不组织约谈,提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直接考核定级,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组织约谈

      (五) 市局工程科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工作。约谈时通知相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参会,重大事项邀请市局领导参加约谈,必要时邀请市局相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参加约谈。

      (六)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约谈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1.省级及以上交通部门或市政府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

      2.因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不按勘察规范认真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资料弄虚作假,或未按设计规范要求开展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指标比选的,以及其他设计不合理、过度设计或因勘察、勘测或设计工作严重深度不足等导致设计条件与实施条件偏差较大、设计图纸错漏较多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4.由于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七) 约谈程序的启动:由市局工程科提出,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约谈程序。

      (八)约谈经批准后,约谈方在召开约谈会议前5天将约谈函(格式见附表1)传真至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公司总部,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九)被约谈方应委派经公司书面委托的授权人参加约谈,参加约谈人员应提供本单位的书面委托书。

      三、约谈程序

      (十)向被约谈方发出书面约谈函;

      (十一)召开约谈会议;

      (十二)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约谈事项和目的;

      (十三)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整改的措施和承诺;

      (十四)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五)约谈方负责约谈记录(格式见附表2)和起草约谈纪要。

      四、 整改措施督促与落实

      (十六)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会议约定时限前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在约定时限内报送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十七)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扣分处理。

      (十八)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勘察设计单位提请省厅直接考核定级。

      (十九)约谈情况纳入普通公路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考核。

      五、附则

      (二十)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立卷存档。

      (二十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养护施工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函格式

      2.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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