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901-2020-00125
- 备注/文号:泉交工〔2020〕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普通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年修订版)》(闽路建〔2020〕4号),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普通公路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电子保函(格式)》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使用银行电子保函时,务必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转出保函服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或个人帐户转出。
二、保证人收取服务费时,不得采用年费、超过标准降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
三、投标人和保证人不得另行约定有损招标人权益的事项。
四 、各交易中心、招标人不得拒绝接受银行电子保函。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普通公路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电子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招标编号为 (招标文件编号)的(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组)的施工投标, (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雷同情形;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6.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30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30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由平台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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