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901-2022-00030
- 备注/文号:泉交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技术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和《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路总〔2016〕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闽交价〔2021〕5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加强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建设过程监督管理,经研究,我局对原《泉州市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泉交委工〔2016〕16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对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新建、改建普通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普通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行为。
(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组织施工的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节省投资或可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或便利施工可缩短工期的;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养护成本,或提高行车安全性, 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较少,或虽增加较大投资但能在通车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5.因设计错漏不能保证结构使用寿命和安全的。
(五)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设计变更应当周密调查,充分论证,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利于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
2.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
3.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
4.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成多项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二、设计变更分类
(六)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5公里及以上或占批复路线总长度50%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含100米)的;
3.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含100米)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位置、数量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或占批复路线总长度30%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方案费用超过500万元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单个滑坡处理或采空区、岩溶洞处理等。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6.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含50米)的;
7.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含50米)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含天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12.主体结构中采用现行标准、规范之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之外的新材料的;
13.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4.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九)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十)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1.设计变更方案的提出;
2.设计变更方案的递交和受理;
3.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4.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5.设计变更的审批;
6.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
(十一)设计变更方案的提出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方案应当报告初步的技术方案、经济比较资料和变更投资费用估算,否则,受理方不予受理。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一般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会商论证;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会商论证。
(十二)设计变更方案的递交和受理
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建议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普通公路工程名称、普通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投资估算、概算、预算、设计变更台账、试验资料、地方规划依据等。
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设计变更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1.一般设计变更
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2.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确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先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部门的同意。
(十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普通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十五)设计变更的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内完成审批工作。
(十六)项目法人在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置、投资变化、论证结论等及相关各方签署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变更方案批文或会议纪要、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比表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4.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其他相关材料(计算书、专家审查意见等)。
(十七)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
所有变更均需审批部门审批后,经项目法人通知勘察设计单位依批复意见完善设计文件后,由监理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后方可正式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除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之外,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对于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能开工的或者已开工但故意拖延施工的,项目法人可以对设计变更的工程依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十八)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采用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但每项动态设计完成后的30日内,应当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
(十九)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工程科备案。
四、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二十)项目法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设计变更预算原则采用施工图预算材料单价。
(二十一)由于普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十二)按照本规定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五、其他
(二十三)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二十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五)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均记入其业绩档案,并与年度信用考核挂钩。
(二十六)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外的新建、改建普通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普通国道以及独立普通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等省级批复项目设计变更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七)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泉州市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泉交委工〔2016〕1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局政法科、综规科、工程科、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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