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获取所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六条 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法规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本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四)统计信息: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信息;
(五)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由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对应情况;
(十一)人事任免、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六)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七)内部工作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建立完善本单位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受理、组织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调对拟公开的本单位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科室)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本部门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在文件分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送局办公室归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公布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保存、整理和报送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经过审批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单位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送。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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