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
根据《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泉心泉意”“两节”期间便民利企若干举措(2024 年第一批)>的通知》(泉营商办〔2024〕1 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2024年春节期间运输保障奖励措施,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标准
2024年2月12日至17日期间,对我市一天服务累计达8小时的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按每车每天奖励100元。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 依法取得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
(二)申报条件
2024年2月12日至17日期间,申报对象的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和双合规网约车)在泉州市区域内,按照《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规定,一天在线服务累计时长8小时。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数据核对
申报对象按照第三方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核实车辆在线服务累计时长8小时数据,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车辆信息,填写《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明细表》(附件2)进行申报。
(二)网上申报
申报对象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以下简称惠企平台)进行注册、材料填报和提交。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和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在政策文件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提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电子版用于惠企平台提交审核。
1.《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明细表》(附件2);
3.《每日在线服务累计时长8小时车辆核实汇总表》;
4.《申报承诺函》(附件3);
5.“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6.《企业相关信息情况表》(附件4)。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县级初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汇总表》(附件5),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二份)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
1.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各县(市、区)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附件6),报市财政局审核。
2.市财政局对复核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将奖励资金指标下达至申报对象所在地县级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资金指标下达至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三)资金拨付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指标后,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各申报对象于6月30日前,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五、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申报审核把关。同一车辆不得重复申报,各申报对象应承诺如实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自觉接受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企业和个人涉黑涉恶的,不予申报本项目。各县级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防财政资金流入失信、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二)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资金全程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奖励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七、法律责任
(一)各申报对象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冒领奖励资金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企业限期退还相应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如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
(一)本通知有效期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明细表
3.申报承诺函
4.企业相关信息情况表
5.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汇总表
6.各县(市、区)助力“烟火闹新春”运输保障车辆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