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代同(身份证号:362532*********278):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3)罚字第439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违法处理中心(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461号)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张毅 陈锦泉
联系电话:0595-85568110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五交执(2023)罚字第439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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