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尚(身份证号码:350500*********031):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3)罚字第1099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家筑 郑思默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三交执(2023)罚字第1099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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