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高指,市水路运输中心、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技术中心,泉州交发集团: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乡道、村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四)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具体实施。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
1.公路工程
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及连接线,其他国省道公路工程,含有大桥、隧道且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列入省级补助项目法定公开招标的国省干线路面重铺、改造及改建工程质量监督。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列入省级补助项目公开招标的其他专项养护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2.水运工程
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
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六)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落实质量管理相应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七)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依法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八)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深度要求进行复核,发现勘察报告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十)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十一)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应建立工地试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规程开展施工自检,对工地试验室无法开展试验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
(十三)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公正、科学、独立、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
(十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五)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十六)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对其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质量负责。
(十七)其他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控量测、修复、招标代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十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三、监督管理
(十九)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市交通执法支队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交通质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2.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3.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二十一)交通质监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
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若有)合同;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二十二)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
(二十三)交通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工程质量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审核后提交交通质监机构: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测结论、复查结果等;
2.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评价、交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3.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工程自检评定情况、监理抽检评定情况等。
(二十五)交通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验证性检测由交通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二十六)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审核后提交交通质监机构:
1.竣工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检测结论、竣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结果等;
2.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中提出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组织整改,编制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
3.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
管养(使用)单位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出具报告。
(二十七)交通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质量复测由交通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竣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遗留问题和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竣工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十八)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二十九)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十)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四、附则
(三十一)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可以合并或者简化,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泉交委工〔2018〕185号)同时废止。
抄送:局政法科、工程科、港航科、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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