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156号精神,推进泉金客运航线持续稳步发展,以通促融,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同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泉金客运航线航次定额补贴、停航补贴、客运量超额奖励、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的资金。
(三)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全年控制在1300万元以内(优先保障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超出总额部分不再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和南安市人民政府按5:5比例出资。
(四)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补贴资金的奖励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航次定额补贴。属地参航企业所属船舶或租赁船舶当日实际运营4航次(含)及以上的,按照自有船舶实际营运每航次补贴4000元、租赁船舶每航次补贴3500元给予属地参航企业补助,码头运营企业不予补助;因疫情、天气、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日实际运营未满4航次的,单船按照每日4航次×2400元/航次=9600元、双船按照每日6航次×2400元/航次=14400元给予属地参航企业补助,码头运营企业每日补助5000元。
(二)停航补贴。因疫情、天气、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航的,单船按照每日4航次×2400元/航次=9600元、双船按照每日6航次×2400元/航次=14400元给予属地参航企业补助,码头运营企业每日补助5000元。
(三)客运量超额奖励。客运量超额奖励对象为泉金客运航线属地参航企业,奖励标准为以2019年度完成客运量增长10%为基数,当年度实际完成客运量超过基数部分每人次奖励50元。
(四)组团旅行社奖励。组团旅行社奖励对象为属地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奖励标准为属地组团旅行社以及外地组团到台湾旅游途经泉金客运航线由属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旅客每人次奖励50元。
(五)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对象为属地旅行社或旅游公司,补贴标准为在“属地组团旅行社以及外地组团到台湾旅游途经泉金客运航线由属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旅客每人次奖励50元”基础上,外省组团到金门旅游途经泉金客运航线由属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外省籍旅客每人次再补贴50元船票费用。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本规定涉及的补贴资金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按季度或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限为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申报材料如下:
1.航次定额补贴、停航补贴、客运量超额奖励申报材料:
(1)企业请示文;
(2)航班统计表;
(3)船舶营业证复印件(码头运营企业无需提供此项);
(4)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企业承诺书。
2.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申报材料:
(1)参航企业请示文;
(2)旅行社申领金额统计表;
(3)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旅行社提供的旅客名单、回执船票、行程表;
(5)旅行社收款凭证;
(6)参航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报企业承诺书。
(二)本规定涉及的航次定额补贴、停航补贴和客运量超额奖励由相关企业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由属地参航企业及时垫付给属地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后统一汇总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后,应分别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将补贴资金的审核情况报泉州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泉州市财政局将本级承担的50%下达给南安市财政局,南安市财政局在收到泉州市资金指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会同南安市商务局,连同南安市承担的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积极配合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联合泉州市财政局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南安市商务局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安市财政局负责将县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责任追究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或伪造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补贴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企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公示信息为依据)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补贴资金。
(二)相关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3年5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和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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