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交规〔2023〕4号)
时间:2023-06-20 15:4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加强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规范从业单位履职行为,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闽交〔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和公路建设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和《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约谈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叶凌松,电话:0595-22594970。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

  (2023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闽交〔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和公路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泉州市范围内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有关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约谈。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是指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名义约见泉州市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以下简称“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建设项目在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四)相关参建单位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不组织约谈,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提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直接考核定级。

  二、组织约谈

  (五)市局工程科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工作。约谈时根据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辖归属情况,通知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参会,重大事项邀请市局领导参加约谈,必要时邀请市局相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参加约谈。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约谈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1.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或泉州市政府要求开展约谈的;

  2.市级行业检查中认定为现场质量安全等管理松散,经多次督促未整改到位的;

  3.连续发生2起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4.省、市级督查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以及省、市级挂牌督办的工程质量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5.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方案、验收、试验检测等不符合有关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的;

  6.主要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经多次督促未整改到位的;

  7.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料管理混乱,以及计量支付、试验检测报告签证不及时的;

  8.因质量安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及时交(竣)工验收的;

  9.其他需要约谈的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情形。

  (七)约谈程序的启动:由市局工程科提出,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约谈程序。

  (八)约谈经批准后,约谈方通过传真约谈函(格式见附件1)至被约谈方单位(公司)注册所在地等形式,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九)被约谈方应在约谈会议召开3天前明确参加约谈的人员,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参会的,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后重新确定会议日期。

  (十)被约谈方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约谈的,可委派代表参加约谈,受委派人员应持该单位(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加约谈。

  三、约谈会议议程

  (十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约谈事项和目的;

  (十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整改的措施和承诺;

  (十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四)约谈方负责约谈记录(格式见附件2)和起草约谈纪要。

  四、整改措施督促与落实

  (十五)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会议约定时限前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并在约定时限内报送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十六)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且未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记录在案,并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扣分处理。

  (十七)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提请省厅直接考核定级。

  (十八)约谈情况将对应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县(市、区),纳入相关年度的泉州市质量强市考核工作中作为评分参考。

  五、附则

  (十九)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立卷存档。

  (二十)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养护施工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

  附件:1.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函

        2.泉州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约谈记录表

  抄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高指,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技术中心,局政法科、综规科、运输科、安监科、审批科、港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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