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泉交安〔2020〕24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3-11 00:00 浏览量:

  2020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以泉交安〔2020〕24号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并于2020年4月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运输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举报奖励制度》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013年我局制定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交委安监〔2013〕33号),该制度已到期失效,根据工作需要,现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也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本《举报奖励制度》起草后,广泛征求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后予以完善,并进行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 

  本《举报奖励制度》共分为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举报的认定范围、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举报范围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两类,其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关于重大隐患的定义。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的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督办工作。 

  (二)举报方式和举报人权责。举报方式包括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和来访等,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的核实。举报的核实过程应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应按时限要求开展举报核实,有厉害关系的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四)举报奖励的发放标准和不予发放的情形。举报奖励的发放标准分三种情形:一是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重大事故隐患;三是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发放奖励的有五种情形,包括重复发放奖励、无法联系举报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情形。 

  (五)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追责的六种情形。 

  (六)举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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