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3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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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
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年5月30日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交规〔2023〕3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充分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规〔2023〕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厦福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目标
本细则的制定,是为加强泉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市加快发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细则中明确补链强链资金支持范围,项目资金确定及分配办法,资金拨付及下达,绩效管理、监督等相关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补链强链资金支持范围。?补链强链资金支出范围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包括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不得违规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前述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等,不得用于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补链强链资金确定及分配。纳入《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按照不同类型进行补助。各类型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上限)如下: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按不超“实施期内核定投资额”的20%进行测算;集疏运公路补链强链资金按不超“实施期内核定投资额”的30%进行测算。央企、民营企业为建设主体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定额补助。其中,“实施期内核定投资”是指项目实施期内的总投资扣除征迁等相关费用后的投资量,原则上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采用一阶段,按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建安投资额为计算基数(项目为备案的,按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建安投资额为计算基数)。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投资额不纳入计算基数。
(三)补链强链资金拨付。项目按进度分为A、B、C、D四个进度节点,即:A节点,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B节点,完成总投资过半;C节点,项目主体基本完成或总投资完成超过75%以上;D节点,项目完工并交工验收。补链强链资金对应按A、B、C、D进度节点对应的25%、50%、75%、100%比例进行拨付。对于累计安排补链强链资金达到补链强链资金总额三分之二的项目,其余资金依据中央实际下达的补链强链资金额度,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最后一年审核安排。
(四)补链强链资金监督检查。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链强链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补链强链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政策咨询方式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柯长泽 联系电话:0595-225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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