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交规〔2023〕6号)的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4日联文印发了《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6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车辆是指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车辆是指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巡游出租车,不含网约车;
3.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职责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履行。
(二)部门职责
4.市财政局负责上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上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6.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7.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上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补贴标准
8.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进行分配。
某县(市、区)补贴资金=上级下达市级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
9.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度全市出租汽车总在营月数进行分配。
中心市区或某县(市、区)补贴资金=上级下达市级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
1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分配时应确保享受补贴的车辆实际有运营,认定全月未运营的,该月不予纳入补贴。
(四)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11.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负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所负责辖区内费改税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详见附件1、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详见附件3)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12.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详见附件1、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详见附件3)并盖章确认,连同复核、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复核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于5天内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
14.市财政局5天内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分解转下达各县级及相关单位。
15.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20日内,提出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监督检查
16.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抽查或利用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严格开展申报审核工作,每年现场检查要落实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17.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
18.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19.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解决的问题
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苏亚红 魏海平
联系电话:0595-22581432 0595-2258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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