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7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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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交规〔2023〕7号)的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4日联文印发了《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7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涨价补贴资金。
3.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履行。
(二)部门职责
4.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
6.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7.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上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8.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a.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b.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
c.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a.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b.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c.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d.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
9.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各县级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方案详见附件),结合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县级及相关单位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方案。
(四)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10.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方案,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11.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各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结合本级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在市级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县级自评情况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对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12.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13.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县级及相关单位。
14.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监督检查
15.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6.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17.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18.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
19.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解决的问题
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黄婧萍 魏海平 杨雄 苏亚红
联系电话:0595-22581425 0595-28280203 0595-2258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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