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交规〔2024〕4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12 11:02 浏览量:

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泉州海事局于2024812印发了《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关于“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海事局联合制定和印发”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泉州海事局制订了《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主要目标

鼓励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动泉州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进展

202449日至517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众及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等16个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送审稿)2024618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2024724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泉州海事局印发《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交20244

(二)奖补条款说明

1.新增自有运力新增船舶运力落户日期起算,须承诺在企业连续运5年以上。若已获奖励船舶在企业运营未满5年,须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励资金。但以下情形除外:1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退出营运的。2在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两家以上的企业因合并原因将船舶过户至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诺剩余年限(5扣除该船在原企业已运营时间,以月为单位)继续运的。

2.规模化奖励以申报规模化奖励的日期起算,须承诺5年内其运力规模不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若企业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须全额退回相应已兑现的奖励资金。以下情形除外:1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退出营运的。(2企业优化运力结构,并满足:企业为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船舶运力前,已提交新增运力(须不小于拟淘汰运力规模)备案,并在备案后半年内新增运力且不小于淘汰运力规模。企业为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船舶运力后,自有运力不少于5000吨。

3.企业已获得“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奖励的,在政策期内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需全额退回上述已兑现的标准化奖励资金。

(三)关键词诠释

1.航运企业航运企业是指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企业。

2.自有运力自有运力(船舶)是指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企业且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51%的船舶;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51%的,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

3.新增船舶落户新增船舶落户是指船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办理营运手续,落户日期按照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核定;船龄按照落户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省内过户船舶运力不予奖励。船舶过户指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发生变更。

(四)申请注意事项

1.企业按年度申报,申报时限为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以下简称“惠企平台”申报

2.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为依据)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

3.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政策实施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规定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61231日止

四、解决的问题

围绕“鼓励新增优质运力、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实施船舶贷款贴息三个方面对航运企业进行补贴,助力泉州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中心尹璐,电话:0595-2258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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