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0-0803-2024-00009
    • 备注/文号:泉交审〔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6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3-06 11:18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运管所)、交通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的通知》(交办运〔2021〕25 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闽交运函〔2022〕22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应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面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IC卡证照,原有纸质证照和IC卡证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应用范围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样式见附件1)。

      三、获取渠道及法律效力

      从业人员可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完成注册登录并通过实名认证后获取。已持有纸质证照和IC卡证件的从业人员可直接操作获取相应电子证照;新办证件的从业人员可在接到发证机关的通知后操作获取相应电子证照(“运证通APP”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盖有“福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合法证件。

      四、应用场景

      (一)日常亮证场景

      各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于出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的持证人,不再查验其纸质证照或IC卡证照。持证人可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方式出示电子证照进行亮证,经核验信息无误的为合法证件。相关单位可通过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运证通APP”、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等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进行信息核验。

      (二)政务服务场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各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出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要予以认可。

      (三)行业监管场景

      各单位要指导各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主动申领相关证件的电子证照,力争做到“能领尽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安全检查工作中,对持证人出示的合法电子证照要予以认可。

      五、其他事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有效期在电子证照上展现,在有效期届满前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积极引导推广,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等渠道做好线上、线下宣传推广。通过“12345”“12328”多渠道收集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服务。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样式

            2.“运证通APP”申领电子证照操作流程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局政法科、运输科、安监科、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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