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保障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规范资金列支、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8〕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3号)等精神,结合泉州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指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用于泉州港沿海公共航道(含公共锚地)例行养护测绘、专项养护疏浚和突发应急抢通的泉州市本级及县级资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相关单位、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办理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预算、申请、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每年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制定的沿海公共航道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编制意见,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涉及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沿海相关县(区、市)等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财政局
负责审核和批复年度养护资金预算,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对资金拨付进度、使用合规性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泉州港口发展中心申报材料,配合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养护资金指标文件,联合市财政局对市级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负责编制市县养护资金申报材料,围绕“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科学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确保材料涵盖养护项目概况、资金需求情况(含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效益)等核心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完整的申报文件及佐证材料;接收市县拨付的养护资金并按年度养护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台账,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4.沿海相关县(区、市)
沿海相关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拨付等相关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分担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及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7号),航道养护资金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55%养护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
(二)航道养护属市与县(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泉州市本级与丰泽区按5:5担,泉州市本级与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泉州台商投资区按3:7分担;在县(市、区)财政事权中,存在跨县(市、区),按照属地航道面积及主要服务区域权重比例分摊。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作为申报主体,根据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的养护观测和疏浚项目各项实际支出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未实施完成的养护观测和疏浚项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要统筹加快组织实施,待实施完成后再申报,但原则上不跨两个预算年度报送。
(二)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相关材料包含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合同、支付凭证资料等内容;航道养护疏浚还应包含疏浚方案设计及审核文件等。
(三)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核实,提出专项资金指标下达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明确养护资金市、区(县、市)两级出资金额、拨付时限等。
四、预算下达和拨付
(一)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至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行文通知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县级配套专项资金。沿海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负担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资金指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至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根据拨付要求及时开具收款凭证,在收到市本级及县(市、区)拨付的养护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确认,并将到账情况反馈至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养护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养护计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对账核查。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沿海相关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配合做好本区域内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养护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也作相关修订。
《泉州港辖区公共航道养护项目出资分摊占比表》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泉州港辖区公共航道养护项目出资分摊占比表
抄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海事局。
- 图解:《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6-03-23
- 《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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