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交规〔2026〕2号)于2026年3月17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航道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其畅通与高效运行直接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运输效率以及港口整体竞争力。为满足泉州港日常生产运营需要,公共航道养护任务日益繁重,仅依靠省级补助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为充分保障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规范资金列支、使用、管理,切实维持泉州港沿海公共航道通航条件,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8〕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
本办法能够明确市县配套资金的来源、市县两级分担比例和支出责任,为资金管理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确保航道专项养护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运行,保障公共航道养护常态化和规范化,维护泉州港正常运营和稳步发展。
三、支持对象和标准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承担泉州港沿海公共航道(含公共锚地)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参与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及沿海相关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泉州港沿海公共航道例行养护测绘、专项养护疏浚和突发应急抢通工作,资金分担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55%养护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航道养护属市与县(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泉州市本级与丰泽区按5:5担,泉州市本级与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泉州台商投资区按3:7分担;在县(市、区)财政事权中,存在跨县(市、区),按照属地航道面积及主要服务区域权重比例分摊。具体标准详见《泉州港辖区公共航道养护项目出资分摊占比表》。
四、主要内容
《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7条,附件共1个。
(一)第一条为总则。总则涵盖办法制订的依据、市县配套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明确专项资金每年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制定的沿海公共航道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编制意见,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第二条至第四条为资金分担、资金申报和审核、预算下达和拨付。明确航道养护资金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55%养护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明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为申报主体,规定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明确市、县两级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的操作流程和资金到位核对确认的工作要求。
(三)第五条至第六条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航道养护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养护计划使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进行对账核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养护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沿海相关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养护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形成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第七条为附则。附则包括办法实施期限和解释部门。办法自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泉州港辖区公共航道养护项目出资分摊占比表》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作为申报主体,根据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的养护观测和疏浚项目各项实际支出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未实施完成的养护观测和疏浚项目,泉州港口发展中心要统筹加快组织实施,待实施完成后再申报,但原则上不跨两个预算年度报送。。
(二)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需包含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合同、支付凭证等基础材料,航道养护疏浚项目还需补充疏浚方案设计及审核文件。
(三)配套资金需严格按批复的养护计划专款专用,泉州港口发展中心需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全程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对账核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六、规定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庄伟明,电话:0595-28280167。
- 图解:《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3-23
-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港公共航道养护市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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