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财〔2021〕5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1-07-01 15:23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1〕15号)及泉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19号会议精神,规范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水路运输业发展的资金,其中丰泽区、鲤城区、泉州开发区的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本规定中所指水路运输企业系在泉州市[含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下同)为准,船龄计算方式为《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新增船舶包括法院拍卖船舶。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申请。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资金。水路运输企业向辖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承诺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其中市直(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下同)水路运输企业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审核。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必要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兑付,但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兑付;市交通运输局将市直水路运输企业申报资金的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承担的专项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相关县(市、区)收到市级资金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县(市、区)承担的专项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申请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申报奖励事项的基础信息。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对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六)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在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

  (七)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需落户本市连续时间满5年(含)以上(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市的、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需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四、责任追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要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被交通运输领域及其他领域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为依据),不得申请本规定的专项资金。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的;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无故拖延补助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2.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3.船舶贷款贴息申请表

          4.申报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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