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1-07-01 17:08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根据泉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19号会议精神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1〕15号)规定,规范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鼓励我市水运企业新增运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实施船舶贷款贴息等政策,引导水运企业抱团取暖,整合业务资源,促进泉州水路运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企业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5条,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和管理原则、奖补范围、申报审核与兑付程序、管理与监督、责任追究和执行时间、解释部门;附件共4个,内容包括不同奖补项目的申请表格、申请材料、承诺书和供审核使用的证明性格式资料。

  (一)奖补范围及对象: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为扶持水路运输业奖补措施的奖励标准(包括: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和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和根据奖励标准确定的奖励对象。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每年1月31日前水路运输企业向辖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兑付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财政部门按照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兑付;市交通运输局将市直水路运输企业申报资金的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相关县(市、区)收到市级资金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县(市、区)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实施期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四、注意事项

  (一)船龄计算方式。 船龄计算方式为《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  

  (二)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条件。新增的自有船舶船龄须至少在10年以内,且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

  (三)运力规模奖励申请条件。企业自有船舶的运力规模需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

  (四)船舶贷款贴申请条件。对政策期间新增(不含泉州市域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可申请。

  (五)自有船舶定义。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六)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需落户本市连续时间满5年(含)以上(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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