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入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交安〔2019〕98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10-28 11:31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交通执法支队,泉州交发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驾校安全生产和培训质量水平,现就深入开展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考评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驾校仍未列入评价实施细则类别。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通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修订了《泉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
二、考评员
(一)考评员是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标准》考评能力的人员;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中有效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专业的评审员。
(二)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公布考评员名录。
1.在交通运输行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道路运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人员(必备条件);
2.具有5年及以上道路运输、城市公交专业安全相关工作经历(必备条件);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必备条件)。
4.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必备条件);
(三)考评员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考评机构后,方可从事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
(四)考评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公布考评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继续教育。考评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三、考评机构
(一)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条件,完成报备登记,从事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考评机构分为一级、二级考评机构。一级考核机构可以从事驾校一、二、三级达标考评,二级考核机构可以从事驾校二、三级达标考评。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公布考评机构名录。
1.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安全生产咨询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2.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3.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自有考评员,并与考评员签订聘任书不少于6人;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5.单位及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6.考评机构报送资料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退出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相关活动;
7.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四、考评有关事项说明
(一)《标准》为泉州地方行业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
(二)《标准》中,“★”为一级必备条件;“★★”为 一、二级必备条件;“★★★”为一、二、三级必备条件,即所有一级驾校必须满足一、二、三星要求,二级驾校需满足二、三星要求,三级驾校需满足三星要求。带有标注“AR”的项目执行限制扣分要求,申请一级的驾校该项目扣分分值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10% ,申请二级的驾校该项目扣分分值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25%,申请三级的驾校该项目扣分分值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40%,所有“★”项,二、三级驾校按照“AR”项要求执行,所有“★★”项,三级企业按照“AR”项要求执行,所有评分项目中存在一项超过上述扣分要求的为达标建设不合格。一级达标900分以上,二级达标750分以上,三级达标600分以上。
(三)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四)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样式由考评机构制发,有效期3年。
(五)《标准》实施后,所有驾校通过相应等级考评均为初次考评。通过低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的驾校申请高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考评的,考评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考评标准执行。
(六)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程序按照《泉州市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泉安办〔2011〕81号)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负责驾校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机构、考评人员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咨询和考评“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杜绝咨询和考评为同一个单位的行为。监督指导考评机构规范考评人员管理,考评过程管理控和考评质量控制,严把考评质量关。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考评活动管理、考评员管理、考评案卷、现场考评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发现考评机构和考评员有以下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取消考评机构报备登记和考评员名录。
1.报备登记条件弄虚作假的;
2.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导致隐患未消除或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3.采取不正常竞争措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4.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考评机构相关条件低于首次备案条件,督办整改不合格的;
6.近3年内,考评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考评时已经存在,但考评中未识别或指出;
7.出现明显降低考评标准;
8.弄虚作假、咨询和考评“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
9.考评机构或其法人被列入市级以上黑名单的;
10.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四)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驾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通报。
(三)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意见》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驾校评价标准,本工作意见自行停止执行。
(三)《工作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28日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