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行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泉交规〔2022〕4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6-15 17:02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和泉州市“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等工作部署,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实际,我局制定了《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推行《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清单》是我市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市交通运输领域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应有之义,将为建设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提供更加有力、更加优质的交通运输保障,为全市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遵照执行,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标准,规范适用程序。

  二、严格《清单》适用条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严格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和情形适用免予行政强制。

  三、规范《清单》的适用程序

  对于《清单》列明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免予行政强制:

  (一)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收集;

  (二)向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责令改正;

  (三)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四、加强对《清单》落实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免予行政强制案件的监督管理,防止以《清单》为由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五、附则

  (一)交通运输专项整治期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职责任务调整变化和执法实践等情况,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本通知的修订和解释权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业务类型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 

  适用条件 

  (须全部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 

 

  1 

  道路运政 

  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依法暂扣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1.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初次违法的; 

  3.积极配合执法;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5.《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2 

  道路运政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1.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有效的车辆营运证信息; 

  2.积极配合执法;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6.《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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