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市级补助政策的通知》(泉交规〔2023〕1号)
时间:2023-01-12 16:5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2022-2025年)市级补助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2022-2025年)市级补助政策

 

  为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26号)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十四五”时期普通公路市级补助标准的通知》(泉交综〔202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我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2022-2025年)市级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有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二)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三)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全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库,市级补助项目必须为库内项目。已列入部级或省级建设计划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自动列入市级补助对象。

  二、建设要求

  (一)在具备农村客运(含城乡公交)、农村物流(含零担货运、小件快递等)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至少三种以上其它功能(如车辆服务、公路养护、交通执法、邮政业务办理、旅游集散、电商、供销超市、餐饮民宿、农产品展示交易、医疗服务、文化休闲等);

  (二)新建项目选址应科学合理,确保项目周边交通便利,原则上项目选址应位于人口居住密集区或公路主要分叉道旁,便于群众乘车和车辆停靠,做到“选址贴近群众,选址便利群众”;

  (三)项目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乡镇运输服务站运营服务规范》(JT/T1442-2022)相关要求;

  (四)项目外观须融入交通元素,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项目名称和统一标识。

  三、补助标准

  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每站按建安工程投资额的85%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省、市补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建安投资。

  四、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辖区2022-2025年乡镇综合服务站建设计划(详见附件1)。若辖区乡镇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需求调整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每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安工程投资金额等要素);

  2.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3.项目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项目施工合同、交工验收报告和运营情况照片等;

  4.项目业主(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涉黑涉恶及违法失信行为审核报告。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服务功能进行验收(详见附件3),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会同市财政局于下一年度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五、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落实规划、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辖区当年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市级补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六、其他

  本文件解释权归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本文件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2022-2025年规划建设项目表

        2.承诺函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服务功能验收要求

 

  抄送: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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