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规〔2023〕7号)
时间:2023-08-04 11:3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涨价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职责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履行。

  二、部门职责

  (四)市财政局负责上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考核自评,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上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补贴资金考核自评和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上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八)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2)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

  (3)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4)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

  (九)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各县级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考核方案详见附件),结合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县级及相关单位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方案。

  四、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方案,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各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结合本级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在市级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县级自评情况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对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县级及相关单位。

  (十四)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文件后2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监督检查

  (十五)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十七)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十八)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

  (十九)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相关要求

  (二十)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8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十一)本细则由泉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方案

        2.农村客运站点和等级客运站自评材料指南

附件1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方案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进行考核,辖区内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或无符合补贴标准(即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城乡公交车辆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等补贴。

  (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全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上级当年拨付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省级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5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本项扣完为止。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政府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扣2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每个县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3.地方绩效考核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县级人民政府未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列入本级年度绩效考核的,扣20分;有列入但考核内容未包含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落实的,扣10分。

  4.辖区农客车辆座位数情况(根据实际座位数得分)

  根据考核年度内辖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计算得分,每个座位数得0.1分。

  5.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满分50分)

  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进行排序,其中省级扶贫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中等水平发展县难度系数为1、经济较发达县难度系数为0.8。加权后建制村通车难度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5分、第三得40分,以此类推。

  6.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7.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每个县得20分。

  (2)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经验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省部级发文推广的,每次得20分;在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10分;在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5分;在相关领导书面讲话中获肯定的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二分之一计算。

  (3)考核年度内,承担部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20分;承担省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10分。

  (4)考核年度内,预约响应通车建制村(以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2020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升为通班车的,每个建制村得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及分配方式

  某县(市、区)本年度省级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本年度上级下达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各县(市、区)根据省、市资金测算公式及分配方式对资金进行分解和拨付。

  二、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进行考核。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建设补贴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70%。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达到30万元的,得3分;达到150万元的,得10分;30万元以下不得分,30-150万元之间按等比例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1位数。

  2.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35分)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建设补贴。

  (1)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单个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建设总投资用“N”表示),N≥180万元的,得10分;180万元>N≥90万元的,得6分;90万元>N≥45万元,得4分;45万元>N≥20万元的,得2分。

  (2)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港湾式客运站项目(单个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总投资用“M”表示),M≥30万元,得2分;30万元>M≥20万元,得1.5分。

  3.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项目数量及建成投入使用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

  (1)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且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满分40分。

  (2)未完成当年度及往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每个项目扣0.5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0.5分。

  (3)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客、货运功能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从得分中每个项目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扣分项目不得列入当批次补贴范围。

  4.其他考核因数系数(本项满分15分)

  (1)上年度承担省级交通相关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并取得相应成效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得10分。

  (2)“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经验做法示范效应突出、获得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的,一次性得5分。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全市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三、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进行考核。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等级客运站新、改建项目补助及已投入使用项目的运营补贴。新建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300万元/站。单个项目建设补贴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70%。已获得部综合客运枢纽补助的,省级建设补贴不再安排。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出台扶持政策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1)县(市、区)政府合计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货款利息减免、运营补贴等),扶持资金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得1分;达到1000万元的,得5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照等比例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1位数。

  (2)地方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在项目的交通枢纽用地类别基础上增加商务、商业、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别的,得5分。

  2.新、改建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

  (1)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的等级客运站建设项目(含新、改建),于上年度完工的,得35分;

  (2)项目完成站级核定的,得1分。

  (3)项目配套建设充、换电站的,得2分;项目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少于20个轿车车位)的,得2分,每增加5个加0.5分。该项封顶4分。

  (4)县(市、区)上年度无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客运站项目的,本项40分不得分。

  3.已投入使用项目运营管理情况系数(本项满分50分)

  (1)客运站项目已在运政系统内(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且正常运营的,一、二级站每站得5分,三级站每站得2分;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每站加2分。

  (2)未完成当年度及往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一、二级站每站扣5分,三级站每站扣2分。

  (3)客运站发生同等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0.5分。

  (4)本项满分50分,扣完为止。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或中心市区年度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全市年度等级客运站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四、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按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行考核。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经市级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和新能源公交车辆数量情况四项指标组成。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5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出台的扣50分;出台的,不扣分。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5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开展的扣50分;开展的,不扣分。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2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兑现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1%的,扣3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的,得90分,每降低1%的,扣10分,扣完为止;新能源汽车比例高于90%,每提高1%的,加1分。

  3.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本项满分50分)

  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的,得25分;取得称号的,得25分。未参与的,不得分。

  4.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

  以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每标台得0.1分,且不得超过《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年鉴新能源公交车标准运营车数。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或中心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全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五、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是指经市级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实行按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考核。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经市级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地方财政政策投入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等十项指标组成。总分=1000分+考核指标第2项得分,考核得分低于0分时按0分计。

  1.地方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2.巡游出租汽车数量情况(本项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根据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计算得分,每辆车得0.1分。

  3.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200分)

  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的,得200分,每低于1%的,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10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5.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6.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7.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得100分;未推广的,不得分。

  8.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各县(市、区)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9.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10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10.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只要发生一次,本项即不得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县(市、区)或中心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资金=全市年度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资金总额×〔县(市、区)或中心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六、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

  开展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每年授予不超过十个县(市、区)“福建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荣誉,每个县(市、区)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推动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奖励范围

  1.支持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物流集散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新能源插电混合式电动货车、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

  3.支持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1.城市规模。我市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

  2.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3.政策环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四)申报流程

  1.县级申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有关县(市、区)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申报城市名单及优先顺序,并按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及申报材料。

  3.省级评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并切块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

  具体事项待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具体评选办法出台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2

  农村客运站点和等级客运站自评材料指南

  一、农村客运站点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

  1.市、县两级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补助资金政策文件及资金转移支付凭证。

  2.新建项目由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

  1.市、县两级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补助资金政策文件及资金转移支付凭证。

  2.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客、货运经营者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入驻合同;上年度每月至少提供一张客运车辆(城乡公交)进站GPS轨迹图或其他能证明客运功能正常运营佐证材料;上年度每月货运功能正常运营佐证材料。

  4.承担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方面,需提供承担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

  5.“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取得成效、经验做法方面,需提供品牌创建情况表,及相关领导批示件、作典型经验交流的相关文件、交流材料、经验推广文件、相关领导书面讲话稿等。

  (三)港湾式客运站建设

  1.市、县两级落实港湾式客运站补助资金政策文件及资金转移支付凭证。

  2.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3.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等级客运站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

  1.市、县两级政府合计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政策文件及资金转移支付凭证;地方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文件及配套设施完工报告。

  2.新建项目有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建项目需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按照新建项目要求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应立项文件,不需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提供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4.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

  1.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上年度每月2日(间隔不少于14日)的发班记录。

  3.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需提供入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合同及运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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