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规定》(泉交安〔2019〕74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06-13 11:35 浏览量:

  2019年6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以泉交安〔2019〕74号印发了《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19年7月13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运输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2014年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和《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交科教发[2001]167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印发了《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泉交委安〔2014〕90号),自2014年10月27日施行以来,对于道路运输驾驶员借助科学的仪器诊断,区别出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存在的不足,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驾驶应注意的事项,为驾驶员在实际驾驶过程对存在不足方面加以注意、道路运输企业在日常安全教育时针对驾驶员存在的不足方面,加以个性化教育和培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提高驾驶员群体的素质。根据新修订的《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442-2014)的应用,需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更新,以满足新技术条件和运用的监督管理需求。

  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结合道路客运、公交车、渣土车、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在管理和运行中的特点,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9年6月13日以市交通运输局(泉交安〔2019〕74号)印发公布,并于2019年7月13日实施。

  二、目标任务

  实施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借助科学的仪器诊断,区别出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存在的不足,并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再教育和训练,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驾驶应注意的事项,有效地提高驾驶员群体的素质,从根本上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从而使交通事故大幅度降低下来,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

  三、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的选用、上岗培训、轮训、交通违法及对肇事汽车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的检测与评价。

  四、主要修订内容

  1. 规范性文件标题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整体内容和管理思路,规范性文件名称变更为《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规定》。

  2. 强化道路运输驾驶员源头管理

  为了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源头管理,整体提升我市运输驾驶员技术素质水平,根据JT/T442-2014标准,本次修订对驾驶员检测项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3个检测项目,更加准确地判断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适应程度,为驾驶员更好地掌握驾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 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驾驶员的检测对象

  原《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中的检测对象比较笼统,此次修订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的选用、上岗培训、轮训、交通违法及对肇事汽车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的检测与评价。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 明确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检测范围

  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上,客车超载20%以上,货车超载50%以上,危货车辆超载20%以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凌晨2-5时运行,未持有效包车牌,客车未进行安全例检运营,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卫星信号,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驾驶超期未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或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有关证件,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闯红灯等行为。

  5.明确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驾驶适宜性检测有效期3年。

  五、解决问题

  道路运输企业或运输业户要根据驾驶适宜性检测报告提示道路运输驾驶人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考核的综合评定意见,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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