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泉交规〔2022〕3号)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6-01 16:40 浏览量: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泉州市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61日印发了《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泉交规20223),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于2018115日印发了《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泉交委工〔2018185 号), 对加强质量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建设与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手段等都要相应丰富、完善和调整。随着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调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调整,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目标

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乡道、村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第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二)明确实施机构。条明确: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三)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条明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公路工程: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及连接线,其他国省道公路工程,含有大桥、隧道且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列入省项目法定公开招标的国省干线路面重铺、改造及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列入省项目公开招标的其他专项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水运工程: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含有大桥、隧道且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下放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八)条明确建设单位对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条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深度要求进行复核。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十一十二条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应建立工地试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规程开展施工自检,对工地试验室无法开展试验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七)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十三十五条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八)明确试验检测机构责任和义务。十六条明确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对其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质量负责。

(九)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质监机构基本条件。十九条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泉州市交通运输及其委托的市交通执法支队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二十条明确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编办相关文件精神,删除了原《细则》中关于市、县级质监机构职工数量的规定,即删除了原细则中的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

  (十)明确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要求。二十一三十条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设立监督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等进行了规定。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定中,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解决的问题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机构,调整完善市县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明确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要求等,对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苏一敏

联系电话:225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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