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12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9 16:29 浏览量: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12号)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1229日印发了《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12),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3.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

4.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部门职责

5.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省级补贴资金考核自评,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7.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补贴资金拨付,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辖区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8.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辖区补贴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9.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包括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3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包括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10.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情况考核结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县(市、区)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市交通运输局将及时转发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调整后的考核办法。

11.省级下达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文件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县(市、区)考核得分占全市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得分以省交通运输厅复核结果为准)。

1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及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13.申请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申报材料要求为准。

14.申报条件需满足《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1)考核因素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细则其他规定

15.未实际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客(渡)船以及考核年度内已注销或停止运营的船舶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五)申报程序

16.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涨价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考核自评项目进行核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20日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核查情况等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17.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纳入考核的相关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形成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市级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县级自评情况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对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六)资金拨付

18.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后的分值,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19.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确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分解转下达各县(市、区)。

20.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21.各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

22.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15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将补贴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3.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绩效管理

2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绩效跟踪,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八)监督检查

25.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6.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27.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采取聘请第三方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方式来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28.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及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

29.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补贴资金的使用。

30.市财政局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31.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

2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

3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群众出行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33.细则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四、解决的问题

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杜立新  林友根

联系电话:0595-2253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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