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规〔2024〕1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3 16:04 浏览量: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规〔2024〕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于2024年2月23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0号)精神,规范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目标

  切实将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到位,从而降低经由泉州市港口进的集装箱货物的物流成本,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健康快速发展。

  三、范围期限

  “资金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用于执行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具体奖励条款的资金,自2024年2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6条,附件共5个。

  (一)第一条为总则。涵盖制定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奖励对象、使用和管理。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

  (二)第二条为资金支持范围。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0号)的6条奖励条款相关的时间节点、集装箱量统计等作出详细的解释。

  (三)第三条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实行线下与线上同步申报,申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申报资料在附件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资金申请表予以罗列。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法院部门、扫黑办、泉州海事局、港口管理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独立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结果、核算奖励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拨付专项资金,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四)第四条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市县两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规定第三方机构等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五)第五条至第六条为法律责任和附则。为确保2023年度的奖励资金尽早拨付,资金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六)附件。包含奖励资金申请表、申报企业承诺书、相关电子表格模板、理货情况说明和每航班列表表样,方便企业规范申报专项资金。

  五、注意事项

  (一)如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集装箱码头企业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调整)方案,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和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备案。

  六、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科黄晓茹,联系电话:0595-2828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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