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开业手续,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5-05-1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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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等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
1.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无船承业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进行运价备案,并执行已备案的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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