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交办运〔2022〕41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货邮整合发展试点县考核方案>的通知》(闽交运〔2023〕9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市级补助资金。
(三)本方案补贴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23年至2025年。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职责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履行。
二、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补贴资金使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我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四)我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上年度承担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任务,且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为试点的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客货邮试点县”)。
(二)原有的属地企业和新引进的企业所属的农村客运车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 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属地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2. 经营期间农村客运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
上年度被确认为省级客货邮试点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贴资金可用于客货邮融合站点、村级物流节点等农村物流相关建设、运营以及承担农村客货邮融合任务农村客运车辆的补贴。
(二)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
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在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总运营月座位数进行分配,以每月每座补贴30元标准进行测算。
(三)补贴资金总额控制
本方案涉及的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度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120万元(含)内。若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资金和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资金总和未超过120万元,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以每月每座30元标准进行补贴;若补贴资金总和超过120万元,则对每月每座运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农村客运车辆每月每座运营补贴标准=(120万元-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资金)÷上年度全市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总运营月座位数
注: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以元为单位向下取整
五、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部分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将补贴资金下达至补助对象所在的县级财政部门,中心市区下达至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要合理安排、规范使用补贴资金,并及时将拨付凭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部分
1.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于每年2月1日前统计本企业上年度农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以及实际运营月份数,填写《辖区企业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汇总表》(附件1)、《泉州市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明细表》(附件2)、《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并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及车辆上年度实际运营月数佐证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 县级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农村客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中心市区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所)进行审核(下同);审核时应确保享受补贴的车辆实际有运营,认定全月未运营的,该月不予纳入补贴。审核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于每年3月底前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
3. 复核认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认定,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填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报市财政局审核。
4.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复核结果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8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明确的严防财政资金流入的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文件规定不得申领补助资金情形的。
六、监督检查
(一)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每年现场抽查要落实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二)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补贴资金的使用。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四)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辖区企业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汇总表
2.泉州市各县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月座位数明细表
3.申报企业承诺书
4.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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