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5日,市交通运输局以泉交安〔2019〕98号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入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工作意见》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启用新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9〕105号)规定,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交通运输部仍未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评价体系,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通知》,国家有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国家无标准实施泉州标准。因此,我局组织人员对原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修订,以满足新形势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需求。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 日以市交通运输局(泉交安〔2019〕74号)印发公布,并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
二、目标任务
《工作意见》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可以提升驾校安全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三、主要任务
2019年12月1日以后,1年内实现驾校完成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初次考评工作,实行流动管理。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考评人员条件
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标准》考评能力的人员;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中有效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专业的评审员。
2.明确考评机构条件
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条件,完成登记报备,从事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3.明确达标级别纳入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内容
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纳入质量信誉考核。一级达标加30分、二级达标加20分、三级达标加10分。
4.明确工作纪律
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咨询和考评“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考评机构违反10种情形,取消其报备登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驾校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检查,促进驾驶规范化管理。
五、解决问题
《工作意见》出台,填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的空白,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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