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高指,市公路局、道管处、水运处、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规建处,泉州交发集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市场招投标工作机制,规范建设项目基建程序,促进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我局组织对《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泉交委工〔2014〕54 号)进行了部分修订(黑色加粗部分为本次主要修订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车玉锋,电话:0595-22530058。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 年 11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电子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及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核和监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强化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纠正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消除评审细则中不公平、不公正因素,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招投标审核和监督相关工作,并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督促落实进入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招投标监督采用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监督,项目法人要及时上传招标文件、补遗书、评标报告等招投标过程资料,以方便及时监督审核。
(二)严肃查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故意放弃中标、提交虚假投标资料、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上述行为的,除由项目法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应将其行为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转报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信用考核规定予以直接定级。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本工作意见实施对象为由我局具体负责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境内建设的公路项目,包括项目投资人、承办人的选择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须报送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除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外,项目应当按勘察设计、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进行分类打包招标。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三、合理划分合同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的划分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控制进度和质量、安全,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参建单位的优势发挥和合理投入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一)高速公路
1.勘察设计:按路线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房建工程等)分类打包,对于规模较小的(如50公里以下),一个项目的勘察设计宜打成一个包。路线工程中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可单独打包;同一类别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含在同一标段内。原则上,路线工程以50-8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分别以单座或多座桥梁、隧道为一个标段,但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
2.工程施工:按路基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边坡绿化工程等)、房建(规模较小的,包含在路面标中)、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含路面、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机电三大系统(含监控、通信、收费系统等)、其它机电工程(含隧道通风、照明和沿线供配电工程等)分类打包。原则上,路基土建工程概算建安费不少于3个亿,路面及交安标3-5亿元或以30公里左右为一个标段;机电三大系统、其它机电工程分别以概算建安费1亿元左右或分别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3.施工监理:按土建工程(含路基土建工程、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等)和机电工程分类打包。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公里左右或以概算建安费10亿元以上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鼓励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单独打包,标段划分原则上与土建工程监理标段划分相同。
4.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原则上,按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对跨设区市项目,可按一个设区市为一个标段。
5.重要材料采购:根据不同的材料分别打包。合同规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二)普通公路
1.工程施工:标段划分应尽可能采用大标段,除独立桥隧、独立小项目外,划分的标段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或里程长度在10公里左右。
2.施工监理:标段的划分原则上应以项目概算建安费1.5亿元左右为宜。
3.勘察设计推行“一路一工可”一次性打包招标,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可按项目合并招标。
四、简化资格审查方式
(一)资格审查一律取消资格预审,全部实行资格后审。资格评审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进入下阶段评审,不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招标文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招标人不得在投标资格条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注册资本金等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简化资格审查内容。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放管服”工作要求,全面简化资格审查条件,淡化企业、人员业绩要求,无实质性内容的资格条件一律取消。无大型结构物等技术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取消企业、人员业绩要求,只需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满足相应要求即可。常用的施工机械、试验仪器、设备等,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无实质意义的无在建工程声明及施工、监理、检测招标的施工组织或技术建议书内容一律取消。需填报的企业、人员业绩,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未发布或与发布的信息不符的不予认定。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主要人员指设计或咨询招标的设计或咨询负责人,施工招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招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负责人,试验检测招标的试验检测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投标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强化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发布的最新标准招标文件范本。PPP、EPC项目等采用非标准招标文件实施的项目应按照《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采用非标准类别招标文件范本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泉交工〔2019〕24号)执行。工程招标金额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将标准化建设费用以不低于投标价1%列入第100章,该项费用须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审批后组织实施,强化集中碎石加工、集中拌合、集中预制、工地试验室等施工标准化建设,同时全面推行绿色公路、品质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质量安全管理,招标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五项制度”以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带班、限时作业、参建单位对派驻机构巡查考核等管理措施,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闽交质监发〔2012〕679号)要求,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以不低于投标价1.5%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按规定及时审批支付。
(三)充分发挥信用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市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信用考核要求,在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落实信用奖励。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及时逐级上报信用奖励使用情况,以便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公路从业企业负担有关要求,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原则上除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不得收取。推广电子保函、年度保证金等多种保证金制度。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投标总价的2%,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施工、监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额度分别不超过合同价的10%、5%,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收取。招标文件只收取工本费,委托招标代理的费用实行“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不得转嫁给投标单位。
(五)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可能产生较大价格波动的因素,根据合理分担风险原则,按照《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32号)确定的风险幅度内风险自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价差调价机制。
六、合理确定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的选择应符合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公路水运工程外,设计招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仅设置报价分和信用分;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仅设置报价分和信用分;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仅设置报价分和信用分。信用分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的有关规定,并合理设置相关参数,使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控制在合理的有效范围内。设计、设计咨询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取消各类带有区域性和专业性等影响公平竞争性质的评分项,并降低技术评分分值,专家单项评分值小于满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扣分原因;并提高评分合格分比例,一般不低于满分值的80%。
(二)招标人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经造价审查部门或有资质中介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基础,招标人不得人为压低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于投标截时间15日前告知各投标人,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七、规范开标评标工作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提供多个投标保证金缴交账户,并采用多种缴交方式,若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等应当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项目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缴交情况,防止投标人信息泄露,推广投标人采用电子投标保函。
(二)招投标原则上采用两个文件包,即商务文件包和报价文件包。不得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推荐远程递交投标文件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弱化盖章和签字的要求,除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位置必须加盖公章和签字,不得因未盖公章和签字而废标。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内容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四)严格评标委员会组成
1.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级有关
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抽取时,相关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应指派专人
负责监督抽取过程,专家进入评标室前不得告知所参与评标的项
目信息。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应
在开标前24 小时内,从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高速公路、国道普通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专家也可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抽取。除以上项目外,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在开标当天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国省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在全省或至少2 个以上设区市抽取评标专家;对跨区域的专家,具备远程评标条件的,推行远程评标。
2.招标人代表确定。招标人应确定若干名招标人代表候选
人,在评标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
人代表或取消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评标专家组
成。
(五)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专家集体表决并超过三分之二评标专家通过后作出。投标文件所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人员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不全等,均应通过澄清、核实的方式进行补正。
(六)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评标结果、中标候选单位等资料上传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招标文件及潜在投标人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评标结果应在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分值、各分项分值,中标候选人业绩、主要人员姓名、业绩、证书编号,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
八、加强标后监管
(一)项目法人应及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二)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监督中标人进场履约,并对投入人员、设备与投标承诺不符且拒不改正或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严格施工分包管理,施工单位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应报备项目法人,并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行为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加强设计变更监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及时掌握变更费用情况。
(五)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审核监督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 年第11 号令)等规定受理招投标投诉;招标文件要明确监督机构,简要列出举报投诉受理的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招投标的投诉处理由招标人负责,对在投诉时效期内的有效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恶意虚假投诉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及时退回项目质保金等有关工程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工程建设领域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其他
(一)本工作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自本工作意见执行之日起,《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泉交委工〔2014〕54号)同步废止。
(三)本工作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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