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交工〔2019〕94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11-13 15:31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2014年5月28日我局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泉交委工〔2014〕54 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对我市市本级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分别出台了较多新的招投标有关政策性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了新的修订,原《指导意见》与现行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存在一些偏差和滞后。在此背景下,为了贯彻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交工〔2019〕94号,以下简称“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泉交委工〔2014〕54 号)。

  二、目标任务

  新《指导意见》的出台,目标任务是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市本级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主要内容

  新《指导意见》共9条。

  第一条对原《指导意见》有关招投标监督工作进行了修订,为提高招投标监督审核效率,明确了在招投标监督采用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储存技术,实现监督全过程留痕管理。并强调了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条对招投标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必须公开招标的有关要求、邀请招标的程序、项目法人编制招标文件有关政策等;

  第三条从项目规模、投资造价方面对科学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标段划分原则的区别进行了阐述;

  第四条:一是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进一步简化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投标人不得设置过高的资质、 注册资本金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苛刻要求,二是淡化企业、人员业绩要求,并明确投标时只填报关键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在进场时再行提交;三是对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有关回避制度进行了阐述。

  第五条:一是对EPC、PPP项目等采用非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了标准化费用取费费率和应提取标准化费用的项目规模。二是强调了安全生产专项费费率;三是对信用奖励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强调了信用奖励用使用情况的报送机制;四是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程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提出指导性意见;五是对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一是对评标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非技术特别复杂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取消各类带有区域性和专业性等影响公平竞争性质的评分项,并对评标专家单项评分因素设置制约措施;二是对投标控制价的编制等有关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一是对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方式提出建议,并提倡推广电子投标保函;二是对电子招投标递交、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是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指导性意见;四是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要求进行阐述。

  第八条对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有关合同签订、中标人人员履约、施工分包管理、设计变更管理、投诉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并针对近年来较大交通建设项目交(竣)工作相对滞后,认真做好交(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进行了强调。

  第九条对原《指导意见》的废止、新《指导意见》的施行期限以及解释权进行了说明。

  四、解决的问题

  修订后《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原《指导意见》中一些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匹配,执行较为困难的问题,为我市市本级交通建设项目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意见,并对市直各单位、辖区各县级交通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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