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交安〔2019〕103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12-04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高指办,市公路局、道管处、水运处、交通执法支队,泉州交发集团: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了《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客观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信息采集分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关注对象”有关信息按以下分工进行采集: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息的采集。

  (二)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负责本辖区有关信息的采集。

  (三)市高指安办负责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

  (四)市公路局负责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有关信息的采集。市道管处负责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交通新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息的采集。市水运处(地方海事局)负责我市内河水路运输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我市监督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并及时将向市道管处、水运处提供行政处罚信息。

  三、信息的报送。各信息采集单位应每月收集汇总本行业拟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失信“关注对象”的信息(见附件1、2、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盖章后于每月26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对拟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市安办汇总。

  符合纳入市级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由市安办抄送给市信用办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国标)以上水平。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泉州市地方标准二级以上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本条款“3年内”的计算方式为企业申报之日倒推3年。

  五、各信息采集单位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见附件4),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信息应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日期自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对象建立失信触发机制,一旦满足不了守信的条件,要及时上报,予以移出。

  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该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

  (一)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道路运政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两次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路政路产路权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两次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案件中一年内累计被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被处以1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期未投保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的。

  (五)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六)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本条款“一年内”的计算方式为被处以上述行政处罚之日倒推1年,2019年不列入计算期间。

  八、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各信息采集单位要准确记录该单位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处罚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要素,并备注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的内容、时限。

  九、对拟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采集单位直接下发《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管理告知书》(见附件5)。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被纳入失信“关注对象”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申辩。信息采集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予以告知。

  十、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管理期限为6个月,管理日期自信息采集单位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之日起计算。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移出失信“关注对象”:

  (一)管理期限届满后,生产经营单位已在信息采集单位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失信“关注对象”管理期内未再发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失信行为;

  (二)纳入“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注销、关闭、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

  十一、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移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移出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由生产经营单位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移出申请(见附件6),信息采集单位组织审核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将决定移出的报市交通运输局(见附件7)。

  (二)退出市场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由各采集单位负责认定并报市交通运输局。

  十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该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失信行为

  1.道路客、货运输(包括公交、出租等)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的(以每造成1名人员死亡所负责任等次情况累计:负次要责任按0.25人计算、负同等责任按0.50人计算、负主要责任按0.75以计算、负全部责任按1人计算)。

  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及客、货运站(场)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内河水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作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瞒报、谎报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妨碍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或在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成果或证明的,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且逾期未改正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被吊销有关许可证、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6.道路运政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三次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路政路产路权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两次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案件中一年内累计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被处以2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7.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9.采取隐蔽、欺骗、暴力、威胁等方式逃避、妨碍安全监管监察的。

  10.到期不缴纳罚款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两客一危”车辆、内河“四类重点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的。

  1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含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

  本条款“一年内”的计算方式为被处以上述行政处罚之日倒推1年,2019年不列入计算期间。

  十三、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信息采集单位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和保全。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处罚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处罚有效期等要素。

  十四、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单位应先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8)。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申辩。信息采集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信息采集单位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经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纳入市级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9)。

  十五、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日期自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可在管理期满后移出;

  (二)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注销、关闭、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

  十六、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移出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移出申请(见附件10),信息采集单位初审并报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审核确认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安办报送。

  (二)退出市场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采集单位负责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经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将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对决定移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安办报送,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单位也可在各自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十七、信用修复。鼓励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和失信“关注对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修复:

  1.生产经营单位自被纳入失信“关注对象”之日起满3个月;

  2.生产经营单位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失信“关注对象”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失信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修复:

  1.联合惩戒对象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

  2.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失信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公开做出守信承诺(见附件11)。

  十八、各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12)进行初审,并于每月26日前将审核情况(见附件13)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信用修复由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用修复由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审查后报市安办审核。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要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十九、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信息采集单位报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长半年。

  二十、各单位(科室)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设立守信“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服务;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预审”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办理。

  (三)客运线路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对守信企业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安排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优先支持;

  (六)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多渠道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二十一、各单位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见附件11),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各单位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三)重点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后,经信用提醒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由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上升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十三、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二十四、各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档案。各单位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五、对被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企业,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上报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其管理惩戒措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规定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二十七、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2020年1月5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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