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泉交安〔2019〕103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12-04 00:00 浏览量:

  2019年12月4日,市交通运输局以泉交安〔2019〕103号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月5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运输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暂行规定》的出台,目标任务是通过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符合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关注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管理措施。

  四、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主要包括符合纳入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条件、纳入市级失信“关注对象”的条件、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条件、基本程序、激励和惩戒措施等。

  (一)符合纳入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国标)以上水平(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泉州市地方标准二级以上水平);没有被其他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纳入市级失信“关注对象”的条件

  具有被责令停产停业;道路运政案件中一年内两次被处以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路政路产路权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两次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被处以1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期未投保;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等情形之一的。

  (三)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条件

  1.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失信行为

  具有道路客、货运输(包括公交、出租等)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及客、货运站(场)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内河水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作业一年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妨碍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等情形之一的。

  2.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具有未按规定取得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或在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被吊销期间,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成果或证明的,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且逾期未改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被吊销有关许可证、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道路运政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三次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路政路产路权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两次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案件中一年内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被处以2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公(水)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采取隐蔽、欺骗、暴力、威胁等方式逃避、妨碍安全监管监察;到期不缴纳罚款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两客一危”车辆、内河“四类重点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等情形之一的。

  (四)基本程序

  包括相关信息的采集、告知、审核、修复、移出等程序。

  (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采取包括设立守信“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服务,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客运线路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激励措施。

  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管等措施。

  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五、解决问题

  《暂行规定》根据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对符合纳入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失信“关注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条件等方面设定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标准,并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力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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