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交安〔2020〕42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5-22 11:02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高指,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领导在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精神,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交安〔2019〕103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将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依照职责,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企业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并详细记录信用提醒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二)诚信约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并对诚信约谈的情况详细记录,记载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三)重点监管。各级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原则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关注对象”的企业,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关注对象”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抽查,同时监督检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单位依照职责,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各级各单位依照职责,在申报本年度企业上级资金扶持时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自纳入“黑名单”时起算,移除“黑名单”时终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限制,并向上级报告,取消该企业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本年度市级配套资金拨付。

  (二)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第八条第九款之有关规定,暂停办理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算,移除“黑名单”之日终止,下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事项,暂停办理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的网约车平台企业新增车辆的“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事项,暂停办理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事项。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各单位要把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作为推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采集、告知、审核、修复、移出等各项程序。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力量,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宣传诚信企业,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全市交通运输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市局已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信用信息采集、奖惩落实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将通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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