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交安〔2020〕42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5-22 11:06 浏览量:

  2020年5月22日,市交通运输局以泉交安〔2020〕42号印发了《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运输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交安〔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知》的出台,目标任务是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管等措施);二是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暂停办理相关企业新增车辆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事项、相关网约车平台企业新增车辆的“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事项、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事项);三是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四、解决问题

  本《通知》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交安〔2020〕103号)将有力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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