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细化新增规模以上货运企业及规模以上货运企业新增货运车辆补助办法的通知(泉交规〔2022〕8号)
来源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2-11-04 15:19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

  为高效落实落细《泉州市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泉州服务业健康发展的18条措施>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1号),减少疫情对货运物流行业影响,支持道路货运规模以上企业纾困发展,制定本通知。

  一、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 新纳入的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21〕159号批复)中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业”);

  (2)2022年新纳入的规上企业。

  2. 现有规上企业新购置货车,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规上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货车;

  (2)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道路货物专用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并已在我市取得《道路运输证》。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助:

  (1)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明确的严防财政资金流入的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3)存在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领补助资金情形的。

  (二)补助标准及期限

  1. 对符合条件的新纳入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对现有规上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货车,核定载重量(或准牵引质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1.2万元,核定载重量(或准牵引质量)10吨及以上且30吨以下的每辆车补助0.6万元。

  3.补助执行期限为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县(市、区)如有出台与本通知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助。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规上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登记造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需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购置货运车辆,需提供机动车统一购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22-01-01至2022-12-31);

  4.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详见附件3)。

  (二)审核

  1.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件审核完毕后退还企业)进行审核,并商请属地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涉黑涉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的,将复核结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2.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的企业由泉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直属运管所参照上述程序负责审核,将审核意见报送企业所属辖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三)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于2023年8月31前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布规上企业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确认2022年新纳入规上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并于2023年6月1日前公布。 

  三、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一)车辆在得到补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跨县域及以上转籍或注销《道路运输证》;对违反规定将车辆跨县域及以上转籍或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企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其转籍或注销《道路运输证》货车的补助资金。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享受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进行抽查。

  (四)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泉州市新增规上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泉州市规上企业新增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

        3. 申报企业承诺书

        4. 2022年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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