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规〔2025〕3号)于2025年8月29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泉交规〔2025〕1号)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泉州海事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制定了本规定。
二、主要目标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聚集多层次航运人才扎根泉州,以高素质航运人才推动泉州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一次性生活补贴。我市相关院校航海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一次性通过三副或三管轮考试,在我市港航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并落户泉州的,按每人1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生活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港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航运人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大副或者大管轮发放5万元生活补贴,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三副或者三管轮发放2万元生活补贴。
(三)购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港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航运人才,在泉州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大副或者大管轮提供购房补助6万元;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三副或者三管轮提供购房补助4万元。
四、主要内容
《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5条,附件共3个。
(一)第一条为总则。总则涵盖资金管理规定制订的依据、补贴资金的定义、预算、使用和管理原则。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专项资金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青年人才集聚引领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委办发〔2024〕1号),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二)第二条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申请人按年度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海事、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审核后,由泉州海事局对审核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三)第三条至第四条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航运人才不得采取先离职、再就职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享受航运人才相关政策。若发现航运人才、用人单位或船员培训机构采用违法违规方式或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享受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第五条为附则。附则包括政策实施期限和解释部门。资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分期拨付的购房补助、生活补贴顺延至补助(贴)期满。由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海事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2025年申报截止时间延迟至10月15日),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
(二)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不重复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规定的工作生活补助、泉委办发〔2022〕5号文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泉委办发〔2024〕1号文规定的升级生活补贴。
六、规定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分期拨付的购房补助、生活补贴顺延至补助(补贴)期满。
七、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中心尹璐,电话:0595-22538336;泉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黄土发,电话:0595-28080831。
- 图解:《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5-08-29
-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航运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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